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八条 训练成绩合格者,根据管理权限,由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向其颁发训练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