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初任训练、晋升训练应当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试或者考查。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