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及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图书、器材、设备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