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