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学校。

地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人民警察学校或者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训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