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