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五条 凡已经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专业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年度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晋升训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