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训练的内容和方式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
其他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岗位专门业务、专业技术技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
专业训练的内容和方式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
其他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岗位专门业务、专业技术技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