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每三年参加一次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