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训练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