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八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