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九条 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