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七条 初任训练是对公安机关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训练合格,方能正式任职和授予警衔。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