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规划和要求,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具体承担:

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和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晋升为正、副科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受省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