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组织评估本地区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
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受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