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员的初任训练。
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