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