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