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