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