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引用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