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