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