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