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