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