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