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