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