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