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