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