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