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