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