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