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