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