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