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