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