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