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