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