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