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七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吊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