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式样、质地和规格制作。属于公安部批准权限的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属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