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1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