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拟实施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核、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