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事迹进行核实,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组织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