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